资料显示,旗滨转债信用级别为“AA+”,债券期限6年(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0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对应正股名旗滨集团,正股最新价为4.76元,转股开始日为2021年10月15日,转股价为11.43元。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 年 09 月 20 日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7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22〕1510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包括投资于境外市场的风险、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等。本 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 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 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在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纳斯达克 100 指数旨在衡量在纳斯达克上市的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纳斯达克公司网站,网址: www.nasdaq.com。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有人服务的费用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 1.5 亿元人民币。 币。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 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 书记、董事长、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董事,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 (Singapore) Pte. Limited 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 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 经理、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 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 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 经理、深圳益田路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 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任深圳市高 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大学研究 院理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部 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兼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 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感染科临床 医生,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总裁助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 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曾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研究院 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秘 书长,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荣誉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 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 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 计学系主任,MPAcc 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 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北京市 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注册会计师 协会副会长。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全联(中国)并购公会 常务会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环球 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汇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明辉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深圳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董事会办公 室高级主管、财务部(结算中心)副部长、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费扬文先生,经济学博士,中国籍。曾任交通银行管理培训生、投资银行部债务融资部 高级项目经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部副总经理、资金运 营部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 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蔡云霖先生,企业管理专业学士,中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天同证券厦门中心营业 部、厦门市商业银行,曾任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中心副经理、金融市 场部理财及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机构金融一部总经理助理,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业 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总 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 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 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公司交 易部员工、项目经理,南方基金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 执行董事。 高嘉骏先生,金融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寿保险湖南省分 公司、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广州营销中心职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深圳分公司董事。 王益平女士,金融学硕士,特许公认会计师,金融风险管理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职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职员。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运作保障部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在德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任职,曾任南方基 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俞文宏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在江苏国信集团任职,曾任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南方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高级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 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会 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 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商学、基金管理商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电脑部主管,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 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席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兼任私 募资管计划投资经理。 侯利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沈阳财政证 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方基金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零售服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茅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东方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研究部负责人、权益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权益)、权益 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张其思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9 日至今。 张其思先生,波士顿大学数理金融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具 有 基 金从业 资 格。 曾 就职 于美 国 Charles River Development 、 Citizens Financial Group,历任固定收益部分析员、资本管理部量化分析师。2017 年 4 月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数量化投资部研究员、指数投资部研究员、国际业务部研究员。2020 年 6 月 2 日至 2021 年 3 月 26 日,任南方原油基金经理助理;2021 年 3 月 26 日至今,任美国 REIT、 南方原油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29 日至今,任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QDII)基金 经理;2024 年 5 月 21 日至今,任南方恒生科技指数发起(QDII)基金经理。 首席产品官吴增涛先生,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丁晨女士,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黄亮先生,国际业务部高级副总裁张越女士,国际业务部董事王士聪先生。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选择、更换境外投资顾问;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取最大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6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 154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4.18 万亿元。2024 年二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452.87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 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 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 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 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 2024 年 6 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 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 1998 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 年于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 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2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 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 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 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 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 年 管理层: 行政总裁:王冬胜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213888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 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管理及个人 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超过 4,000 万名客户提供服务。我们的业务网络 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 64 个国家和地区。 汇丰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致力建立联系以协助客户开拓商机,推动企业茁壮成长及 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标是让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约 194,000 名,遍布全球 130 个国家和地区。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 QDII 客持有之投资; 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 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之情况下, 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當地履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 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损 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 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6 相关服务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QDII)A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 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公司 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公司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朱瑛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网 址 : http://www.citicbank.com/ 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 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4846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 下区泺源大街 8 号绿城金融 中心 法定代表人: 辛树人 联系人: 刘晓明 电话:0351-59667794 传真:021-63890196 客服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公司 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 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关文杰 联系人:孙烨 客 服 电 话 : 010-96198 ; 网址:www.bjrcb.com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徐继军 电话:025-51811189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山大街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 山大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联系人:徐冬琴 联系电话:025-83076059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公司 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 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沈思敏 联系电话:0755-25188098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4001961200.com 公司 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 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 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 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泽区泉泰路 266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 泽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骆剑峰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 址 : http://www.qzccbank.com/ 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张晓蕾 客服电话:400-888-8083 网址:https://www.sc.com/cn/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QDII)A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 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杰 传真:021-63809892 联系人:徐步夷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 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 大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56135799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 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杨茜淳 联系电话:0755-83558761 客 服 电 话 :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鲍佳琪 电话:021-33388378 传真:021-33388224 客 服 电 话 : 95523 、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 www.swhysc.com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 服 电 话 : 95523 、 网址: www.swhysc.com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50295432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网 址 : http://www.essence.com.cn/ 公司 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初晓 联系电话:021-20328755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 服 电 话 : 95579 或 4008- 网址:www.95579.com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 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郭逸斐 联系电话:0510-82832051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彭淑娴 联系电话:0769-22220327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 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何雯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 南大道 9688 号华润置地大 厦 C 座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贾士杰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联系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 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联系人:杨敏珺 联系电话:0871-63582843 客服电话:956060 网 址 : http://www.hongtastock.com 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21-20515465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屏路 27 号 1#楼 3 层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 江中心 N1 座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 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杜巧 联系电话:023-67500573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东二路 600 号上海 BFC 外 滩金融中心 N1 栋 7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 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电话:010-59562532 传真:010-59562532 客服电话:95335 网 址 : http://www.avicsec.com/ 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 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纪肖峰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 址 : http://www.dtsbc.com.cn 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 远 华 中 心 4 、 5 号 楼 3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客服电话:95582 网 址 : https://www.west95582.com 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cctgsc.com.cn 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 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君 联系电话:18500852451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麓区茶子山路 112 号滨江金 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 址 :https://stock.hnchasing.co m 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 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 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 州路 666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280 客 服 电 话 : 95323 , 网址:http://www.cfsc.com.cn 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 心 19、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 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 心 19、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20-81007761 客服电话:95564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ykzq.com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 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芙蓉西路 62 号开源证 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10-60833079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沥 镇 明 珠 三 街 1 号 1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 1 号之一 2101-21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智 联系人: 刘梦 电话:0755-23914981 传真:0755-82777490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http://www.htfc.com/ 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 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1580194365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程艳 电话:(021) 6807 7516 传真:(021) 6859 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 服 电 话 : 95021 / 网址:www.1234567.com.cn 司 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有限公司 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 魏晨 电话:13260309352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 牛区西宸天街 B 座 12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电话:+86-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 址 : https://www.puyiwm.com/ 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 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传真:010-6518567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 中海中心 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95305-8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 址 : www.huayuanstock.com 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 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 址 : http://www.66liantai.com 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 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 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司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公司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传真:010-6267 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 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 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有限公司 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 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 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 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8层M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朱迪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远 路 34 号 院 6 号 楼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 址 : https://danjuanfunds.com/ 公司 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 址 : www.zhongzhengfund.com 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张巍婧 电话: 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司 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 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公司 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 址 : http://www.hgccpb.com/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 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 话 : 0755-86013388 转 传真:/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司 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机构联系人:陈嘉义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4 网 址 : www.duxiaomanfund.com 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 (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 26 号朝外 MEN B 座 法定代表人: 杜福胜 联系人: 王玲玲 电话:010-86340269 客服电话:010-56693727 网 址 : http://www.kunyuanfund.com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 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 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021-68609600-5980 传真:021-35073616 客服电话:021-686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 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 址 : www.boserawealth.com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QDII)C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 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公司 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联系人员:李雪萍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公司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朱瑛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网 址 : http://www.citicbank.com/ 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 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4846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 下区泺源大街 8 号绿城金融 中心 法定代表人: 辛树人 联系人: 刘晓明 电话:0351-59667794 传真:021-63890196 客服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 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 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关文杰 联系人:孙烨 客 服 电 话 : 010-96198 ; 网址:www.bjrcb.com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徐继军 电话:025-51811189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山大街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 山大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联系人:徐冬琴 联系电话:025-83076059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 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 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沈思敏 联系电话:0755-25188098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公司 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 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 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 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泽区泉泰路 266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 泽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联系人:骆剑峰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 址 : http://www.qzccbank.com/ 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张晓蕾 客服电话:400-888-8083 网址:https://www.sc.com/cn/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QDII)C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法定代表人:张伟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 大厦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 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周杰 传真:021-63809892 联系人:徐步夷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 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 大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56135799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 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杨茜淳 联系电话:0755-83558761 客 服 电 话 :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鲍佳琪 电话:021-33388378 传真:021-33388224 客 服 电 话 : 95523 、 网址: www.swhysc.com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 网址:www.ciccwm.com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 服 电 话 : 95523 、 网址: www.swhysc.com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50295432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网 址 : http://www.essence.com.cn/ 公司 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初晓 联系电话:021-20328755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 服 电 话 : 95579 或 4008- 网址:www.95579.com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21-20361166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 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郭逸斐 联系电话:0510-82832051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彭淑娴 联系电话:0769-22220327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 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阳街 5 号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何雯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 南大道 9688 号华润置地大 厦 C 座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贾士杰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联系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 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联系人:杨敏珺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871-63582843 客服电话:956060 网 址 : http://www.hongtastock.com 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电话:021-20515465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屏路 27 号 1#楼 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 江中心 N1 座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zszq.com 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 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杜巧 联系电话:023-67500573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东二路 600 号上海 BFC 外 滩金融中心 N1 栋 7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 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电话:010-59562532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10-59562532 客服电话:95335 网 址 : http://www.avicsec.com/ 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 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纪肖峰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 址 : http://www.dtsbc.com.cn 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客服电话:95582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 址 : https://www.west95582.com 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 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君 联系电话:18500852451 传真:028-86690126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麓区茶子山路 112 号滨江金 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 址 :https://stock.hnchasing.co m 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 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 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 州路 666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280 客 服 电 话 : 95323 , 网址:http://www.cfsc.com.cn 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 心 19、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 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 心 19、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20-81007761 客服电话:95564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ykzq.com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 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芙蓉西路 62 号开源证 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10-60833079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沥 镇 明 珠 三 街 1 号 1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 1 号之一 2101-21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智 联系人: 刘梦 电话:0755-23914981 传真:0755-82777490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http://www.htfc.com/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 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1580194365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程艳 电话:(021) 6807 7516 传真:(021) 6859 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 服 电 话 : 95021 / 网址:www.1234567.com.cn 司 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有限公司 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 魏晨 电话:13260309352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 牛区西宸天街 B 座 12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电话:+86-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 址 : https://www.puyiwm.com/ 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 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传真:010-65185678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 中海中心 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95305-8 网 址 : www.huayuanstock.com 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 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 址 : http://www.66liantai.com 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 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 融广场 53 层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司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公司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传真:010-6267 6582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 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 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有限公司 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 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 A 栋 201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 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8层M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朱迪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远 路 34 号 院 6 号 楼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 址 : https://danjuanfunds.com/ 公司 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 址 : www.zhongzhengfund.com 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张巍婧 电话: 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司 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 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电话: 95118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公司 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 址 : http://www.hgccpb.com/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 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 话 : 0755-86013388 转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司 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机构联系人:陈嘉义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4 网 址 : www.duxiaomanfund.com 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 26 号朝外 MEN B 座 法定代表人: 杜福胜 联系人: 王玲玲 电话:010-86340269 客服电话:010-56693727 网 址 : http://www.kunyuanfund.com 公司 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 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021-68609600-5980 传真:021-35073616 客服电话:021-686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 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 址 : www.boserawealth.com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4008898899 联系人:古和鹏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吴玲玮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吴玲玮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基金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7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22〕1510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22 年 11 月 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止,共募集 11,904,378.75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88 户。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交易的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进行计算;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 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 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1 份,投资人 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 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公告;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且随申 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M≥500万 每笔1,000元 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和 I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时点(T) 赎回费率 T<7天 1.5% T≥7天 0% 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 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可以 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A 类基金份额: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和 I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7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70=97,162.47 份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20 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I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20 份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5 天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1.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5%=1,525.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525.50=100,174.50 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3 个月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00=101,700.00 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持有 3 个月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 设赎回当日 I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00=101,700.00 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 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 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法,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 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 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 生上述第 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30%部分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 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停公告。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此外,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 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 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原则上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按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权重构建组合。特殊情况下,本 基金将配合使用优化方法作为补充,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完全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 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 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 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据指数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的限制;②标的指数成份股长期停 牌;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④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有可能面临 重大的处罚或诉讼。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远期合约、互 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期降 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类属、信用评级、收益率、剩余期限、久期、凸性、流动性等指标,结合 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从中 挑选具投资价值的标的。 (五)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 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六)境外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金具有相似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或追踪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的公募基金(含 ETF),本基金还可参与 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七)境外回购交易及证券借贷交易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还将参与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投资比例限制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机构评级;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红;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追偿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除上述第(2)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汇率调整后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比例相符。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为标的指数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需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 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为目的的指数化产品。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例(%) 其中:普通股 877,563,733.47 83.88 存托凭证 14,647,278.01 1.40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 - 券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付金合计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无。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892,211,011.48 90.34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4,190,541.22 0.42 材料 12,671,864.61 1.28 工业 32,451,365.33 3.29 非必需消费品 100,509,971.16 10.18 必需消费品 53,543,372.37 5.42 医疗保健 54,348,307.95 5.50 金融 5,849,809.78 0.59 科技 462,974,792.67 46.88 通讯 153,482,243.26 15.54 公用事业 10,369,527.51 1.05 房地产 1,819,215.62 0.18 政府 - - 合计 892,211,011.48 90.34 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权益投资。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凭证投资明细 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公允价 占基金 公司名 公司名 所属国 证券代 所在证 数量 值(人 资产净 序号 称(英 称(中 家(地 码 券市场 (股) 民币 值比例 文) 文) 区) 元) (%) ft Corp UW 克证券 942.29 交易所 Inc 司 UW 克证券 886.27 交易所 A Corp UW 克证券 440.55 交易所 et Inc et 公司 L UW 克证券 663.29 交易所 et Inc et 公司 UW 克证券 469.02 交易所 n.com 公司 UW 克证券 944.52 Inc 交易所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om Inc 份有限 UW 克证券 031.73 公司 交易所 Platfor 台股份 UW 克证券 746.59 ms Inc 有限公 交易所 司 Wholes UW 克证券 772.95 ale 交易所 Corp Inc 公司 UW 克证券 327.91 交易所 Inc 司 UW 克证券 956.74 交易所 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无。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明细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品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人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民币元) 值比例(%)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人民币 产净值比 元) 例(%) QQQ Trust 放式 Capital .98 Series 1 Manageme nt LLC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 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库。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QDII)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成 66.15% 0.97% 65.23% 1.08% 0.92% -0.11% 立起至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QDII)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自基金成 65.84% 0.97% 65.23% 1.08% 0.61% -0.11% 立起至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QDII)I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成 8.06% 0.89% 9.11% 0.89% -1.05% 0.00% 立起至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 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 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 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 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 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 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 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存 托凭证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 值;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 的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非上市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 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3)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 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采用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报价估值,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 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 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五、估值程序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一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业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一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生的费用; 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费 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 行约定。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 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I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I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I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4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纳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 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 异。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内(T 日为开放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境外投资顾问(如有)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 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时;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在《基金合同》终止后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 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 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 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 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 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 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 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 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 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 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 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但 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 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 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交 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 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标的指数 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且本基金已依照指数权重进 行了分散投资,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 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 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30%部分 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 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投资于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美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 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 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投资将受到美国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 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 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 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 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 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 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 预计的额外税项。 境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境外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 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 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 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来讲,对于证券借贷, 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 证券。 (二)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 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 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 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基金管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 (10)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 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基金业绩提供对比的参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不代表 基金实际的收益情况,也不作为对基金收益的预测。本基金实际运作中投资的对象及其权重,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构成及其权重可能并非完全一致,可能出现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停牌或摘牌,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股票加入成为该 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股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股,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摘牌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 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 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 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其他风险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 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风险等级评价也可能存在不 同,销售机构基于自身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但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 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定投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 整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如有); (18)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 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0)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 度;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按照当地市 场规则和市场惯例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基金管理人的跨境收付款指令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开通或终 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 同》;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生的费用; 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费 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 行约定。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 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I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I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E 为 I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4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此外,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 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 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投资比例限制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机构评级;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红;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追偿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除上述第(2)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一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告之日止。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172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此外,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 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 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a.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 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b.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c.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d.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 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e.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f.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②存款证 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追偿责任;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追 偿责任;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 2)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 对方。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 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 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 失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 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 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 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 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 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境内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境内银行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 制、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 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境内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 汇划业务。 (四)基金境内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证券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境内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户。 人保存。 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 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境内定期/协议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境内定期/协议银行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 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境内银行存款账户为 境内定期/协议银行存款回款的唯一指定收款账户。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确认单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境内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销售机构以基金名义开立境内基金账户,在基金销售机构预留的基金 赎回款项和现金分红款项的指定收款账户应是本基金的境内银行存款账户。托管人提供必要 的协助。基金管理人应在境内基金账户开立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境内基金账 户信息,并定期提供对账单等书面资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所持仓基金的公司 网站的登录用户和密码,用于下载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和查询基金持仓数据。具体操作事宜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约定。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境内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九)境外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 开立和管理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境外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提供所 有必要协助。 境外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境外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境外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境外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十)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 据有关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按有关规则管理和运用该账户。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十一)资产保管 基金管理人同意,境外结算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现金存 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 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 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 和信息。 (十二)证券登记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尽 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 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 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 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 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 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际所有人持有,但 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 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 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 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十三)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境内银行存款定期/协议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 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四)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 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一工作 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 值;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 的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非上市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 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 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采用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报价估值,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 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 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2 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 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 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 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 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对账单。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情况及对账单。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 可享有如下服务: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其它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08-31 (QDII)2024 年中期报告 关于调整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 2024-08-20 投资基金(QDII)申购和定投业务金额限制 的公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07-19 (QDII)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 关于调整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 2024-07-11 投资基金(QDII)申购和定投业务金额限制 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 2024-04-23 分基金申购和定投业务金额限制的公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04-22 (QDII)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关于调整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 2024-04-08 投资基金(QDII)申购和定投业务金额限制 的公告 关于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2024-04-02 基金(QDII)限制大额申购和定投业务的公 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03-30 (QDII)2023 年年度报告 南方基金关于开展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服务费 2024-03-28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南 2024-03-28 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开展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服务费 2024-03-20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03-19 (QDII)I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指 2024-03-19 数基金增设 I 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的 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正达广为 2024-01-25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01-22 (QDII)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 2024-01-18 分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额限制的公告 关于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2023-12-28 基金(QDII)2024 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 申购赎回安排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银行为 2023-11-13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10-25 (QDII)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南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配资优秀炒股配资门户
Powered by 联华证券_国家批准的配资机构_合法配资机构名单 @2013-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